“網絡宣傳勝率高達80%-90%,一筆交易2萬元手續費,相當于期貨公司收費標準的5~6倍,最終還是虧損!”2月7日上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期貨居間人宋某、佘某涉嫌非法經營期貨交易咨詢業務案,投資者徐某在庭審現場作為證人出席時作了上述發言。
據悉,本案系全國首例期貨居間人非法經營期貨交易咨詢業務案。
經過一個半小時公開審理,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現場作出一審判決,結合兩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主從犯地位和違法所得情況,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萬元人民幣;判處佘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人民幣。禁止兩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期貨居間服務。
本次庭審全程網絡直播。根據中期協《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期貨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委托,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根據規定,居間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資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種、價位、方向、數量等指向明確的交易建議。
經司法機關依法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宋某成立某信息咨詢公司,此后以公司名義與多家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協議,約定為上述公司提供居間服務,并由相應的期貨公司按80%-90%的比例向其支付居間客戶的交易手續費。2019年11月,被告人佘某入股20%,參與經營,并負責員工培訓、信息發布等工作。
經營期間,被告人宋某、佘某為牟取利益,在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未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情況下,招募多人擔任期貨交易分析師、業務員,以開展期貨居間的名義變相從事期貨交易咨詢業務。截至2021年底,被告人宋某、佘某等人向多名客戶提供期貨交易咨詢服務并非法獲益。
上海證監局建議,開戶和接受期貨交易咨詢服務應選擇經中國證監會許可設立的期貨公司;入市前,應充分、完整地配合期貨公司完成投資者適當性評估,認真閱讀風險揭示書,對期貨交易的風險有清晰的認識;不要輕信自媒體、財經大V的交易指導和所謂“帶單”服務。